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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谋已久的、专为JENSEN H222打造全古董靓料2A3单端合并机制作过程直播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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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140 发表于: 2007-08-23
原来是你的啊
我把一枚硬币扔向天空,如果正面朝上我就换CD,如果反面朝上我就换功放,如果硬币立在地上,那我就好好听音乐去!
只看该作者 141 发表于: 2007-08-24
呵呵,正是这台。本来这个机器是台湾的叶先生半年前定下做的,但他后来一直在泰国联系不上,就让给同好L兄了。
风风雨雨原是甘露,点点滴滴岂放心头
只看该作者 142 发表于: 2007-08-24
引用第143楼hitjeans于2007-08-24 16:22发表的  :
hifi对我的致命诱惑,大部分集中在听别人的评论,是否是因为我泡论坛?还是因为我没真实听过好东西?
不知道到底什么声音才是你们写的那些声音

鼓励,看评论都有劲,一定会成为发烧友,多蹭听,会提高的,欢迎加入队伍
只看该作者 143 发表于: 2007-08-24
ast兄说的对 我都是看了评论来了劲  马上一冲动 就买了  呵呵  写要看什么人写 如果是知名度比较高的 那个可信度自然很高 如A版  那个什么李Z鹏的从哪冒出来的  还有那个找猫画虎的  这些就说不准了  反正这里A版说的 不容质疑
我把一枚硬币扔向天空,如果正面朝上我就换CD,如果反面朝上我就换功放,如果硬币立在地上,那我就好好听音乐去!
只看该作者 144 发表于: 2007-08-25
深得大家信任,看来我今后一定要更加客观、理性的与大家共同交流才是。

李先生,多有得罪,很惭愧,算到我的头上。
风风雨雨原是甘露,点点滴滴岂放心头
只看该作者 145 发表于: 2007-08-25
你好 :我是工商管理局的 发现你的这个产品 有侵犯西电商标权的 嫌疑,现在批准没收。请告知你的地址 我会派专人上门去没收你的这个违法产品!
只看该作者 146 发表于: 2007-08-25
引用第147楼北纬四十度于2007-08-25 08:44发表的  :
你好 :我是工商管理局的 发现你的这个产品 有侵犯西电商标权的 嫌疑,现在批准没收。请告知你的地址 我会派专人上门去没收你的这个违法产品!

呵呵,我也是工商局的,我认定:没收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,因为A班的器材不是流通商品,东西也没有厂家生产,纯属个人行为,不属于市场商品范畴内的行为,不构成商标法里面规定的侵权行为。只有实施了规模化生产以后,在商品市场进行流通以后,才构成侵权。
M2A3 & Goodmans
只看该作者 147 发表于: 2007-08-25
这个才专业,呵呵,搞得我怕怕
风风雨雨原是甘露,点点滴滴岂放心头
只看该作者 148 发表于: 2007-08-25
引用第147楼北纬四十度于2007-08-25 08:44发表的  :
你好 :我是工商管理局的 发现你的这个产品 有侵犯西电商标权的 嫌疑,现在批准没收。请告知你的地址 我会派专人上门去没收你的这个违法产品!

此人有假冒之嫌疑!呵呵!
只看该作者 149 发表于: 2007-08-25
引用第148楼kanchow于2007-08-25 10:23发表的  :
[表情]呵呵,我也是工商局的,我认定:没收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,因为A班的器材不是流通商品,东西也没有厂家生产,纯属个人行为,不属于市场商品范畴内的行为,不构成商标法里面规定的侵权行为。只有实施了规模化生产以后,在商品市场进行流通以后,才构成侵权。[表情]
我国的侵权问题严重,现已受到天下围攻,原因是国民素质有差异,大多不太理解什么是侵权行为,及法律意识薄弱所致,根据国际惯例,不论个人或团体,未经版权持有人受权,不得覆制模仿及套用名称,若引致他人联想起相关产品,不论是否涉及商业活动,即属侵权行为,版权人可从民事向侵权人追讨赔偿,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则,向侵权人作出刑事处罚,将产品仿制后赠送他人,肯定是纳入属侵权之列,因为制品未经认定,万一发生意外,会对版权人构成名誉上的损失,关键是版权人会否作出起诉,有些地方甚至将虚疑数据,都列入受保障的范畴,我国已加入WTO,版权定义理应要遵守国际协议,国民真的要严肃地自我检讨一下,不要丢国家的脸!
[ 此贴被andylau在2007-08-25 17: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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