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第148楼kanchow于2007-08-25 10:23发表的 :
[表情]呵呵,我也是工商局的,我认定:没收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,因为A班的器材不是流通商品,东西也没有厂家生产,纯属个人行为,不属于市场商品范畴内的行为,不构成商标法里面规定的侵权行为。只有实施了规模化生产以后,在商品市场进行流通以后,才构成侵权。[表情]
我国的侵权问题严重,现已受到天下围攻,原因是国民素质有差异,大多不太理解什么是侵权行为,及法律意识薄弱所致,根据国际惯例,不论个人或团体,未经版权持有人受权,不得覆制模仿及套用名称,若引致他人联想起相关产品,不论是否涉及商业活动,即属侵权行为,版权人可从民事向侵权人追讨赔偿,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则,向侵权人作出刑事处罚,将产品仿制后赠送他人,肯定是纳入属侵权之列,因为制品未经认定,万一发生意外,会对版权人构成名誉上的损失,关键是版权人会否作出起诉,有些地方甚至将虚疑数据,都列入受保障的范畴,我国已加入WTO,版权定义理应要遵守国际协议,国民真的要严肃地自我检讨一下,不要丢国家的脸!
[ 此贴被andylau在2007-08-25 17: ]